自建三层房屋顶棚漏水,维修承揽人及其雇佣的工人均无资质,工人屋顶作业时意外坠亡,屋主和承揽人一同被告上法庭。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案,案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酌定承揽人、屋主分别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25日,吴某将自家三层房屋的屋顶雨棚以包工包料形式,承揽给没有一点施工资质和高空作业证的王某施工,并与其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书》。房屋三层高度达9.9米,雨棚建在房屋的第三层之上,中间最高处2.17米,向四面倾斜,呈立体梯形形状。完工后吴某发现雨棚漏水,王某曾安排原来做屋顶的师傅丘某修补,但仍漏水。2022年6月23日下午,吴某再次叫王某修补,王某开车载丘某等人到吴某家中维修。当天中午丘某喝了啤酒但无醉态,王某未劝阻其参与高空维修。丘某维修屋顶雨棚时无任何高空作业证等资质,雇主也未提供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保护措施。当日下午17时许,丘某在维修过程中踏空坠楼,之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叫丘某到案涉顶雨棚维修,提供维修材料并且在施工现场,是接受劳务一方即雇主,负有对死者丘某维修劳务活动监督、管理之责,其明知丘某中午饮了酒却未劝阻其作业行为,且未采取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保护措施,酌定承担5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案涉房屋高度和中间最高处均超过2米,根据《高空作业分级》GB/T3608-2008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维修该雨棚属于高处作业,具有危险性,实施工程人员应当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和相应的安全施工条件。吴某将该工程交给不拥有相对应资质条件的王某施工,存在选任上的过失。丘某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关资质,饮酒后仍接受了该维修劳务,在劳务过程中自身亦未采取对应的安全措施,忽略了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在广大农村地区,部分群众对房屋的维修拆建等的安全意识仍然较为薄弱,时常存在施工条件简陋、操作缺乏规范性、未尽资质审查义务、未采取对应安全措施等问题,造成意外伤亡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因此,定作人应加强把关,选任具备施工资质的人或公司做施工,另外,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应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提供安全作业的基础保障措施,以免一时“省事”酿“失事”,难辞其咎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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