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城区南街街道办事处西巷社区由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
2020年5月24日,事发建筑施工工地的河南永宏劳务公司劳务负责人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山西华诚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宋某某,租赁其公司汽车起重机(车牌号:晋E53667)到事发建筑施工工地进行起调作业,宋某某随后安排本公司雇佣人员李某某驾驶汽车起重机于当日12时30分许进入事发工地作业,随后于当天晚上离开事发工地。2020年5月25日早上7时30分左右,李某某驾驶汽车起重机再次到达事发工地,负责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文景苑二期B地块地下车库施工的河南永宏劳务公司劳务负责人杨某某安排汽车起重机司机李某某进入该施工现场吊运模板块,司机李某某操作汽车起重机吊运模板后,又移动汽车起重机位置吊运钢筋。9时50分左右,在第三次起吊钢筋过程中,吊臂回转到汽车起重机左前方准备就位时,汽车起重机左前支腿突然下沉,汽车起重机倾覆,吊臂突然下坠撞坏支设(疑似错误:音相似)模板的钢管脚手架,导致正在支设模板的作业人员罗某某坠落地面受伤,被送往晋城市人民医院救治。2020年5月26日早上6时59分,受伤人员罗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正在现场施工的劳务负责人杨某某立即组织现场工人对受伤人员罗某某进行抢救,并电话向建设方、监理方等单位负责人员报告了事故现场情况。同时,让当时在场工人拨打“120”急救电线”急救中心接到信息后,于10时24分赶到了事故现场,医护人员立即对受伤人员罗某某进行现场抢救,并在现场人员的协助下,将其抬上救护车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10时许,南街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当接警员询问情况时,对方挂断了电线分,南街派出所再次接到报警。接警后,派出所值班民警根据警情分两路出警,一路赶赴事发工地了解受伤人员情况,并保护现场和协助分局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一路民警到市人民医院了解受伤人员抢救情况,并及时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遇难人员:罗某某,男,汉族,群众,48岁,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丰乐村墩子沱村人,其生前为事发工地一名木工。
事发后,事故相关单位及时与受害者家属取得联系,并就相关善后及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有关各项善后工作已得到妥善处理。
事故调查核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同时结合专家意见,并经综合分析认定:
汽车起重机司机违规违章操作,汽车起重机在吊运钢筋过程中,吊臂轴线与左前支腿轴线相交时,左前支腿受力增大,由于地面承载力差,重力逐步加大产生下沉,导致汽车起重机失衡倾覆;吊臂撞坏钢管脚手架致使作业人员坠落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汽车起重机产权单位山西华诚公司,没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没有起重机械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未与劳务实施工程单位签订书面租赁汽车起重机合同和安全协议;未督促汽车起重机司机严格遵守《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未对雇佣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安排专门人员在吊运过程中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协调;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致使施工作业人员在汽车起重机的回转半径内作业。
2.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司机、信号工)没有持证上岗,没有按照《汽车起重机操作手册》要求,深入细致的了解和勘查工作场地,对工作场地判断错误,盲目支车,在无持证指挥人员的情况下仍违规操作。
3.施工单位河南腾程建筑公司,项目施工组织机构不健全,违法违规组织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该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严重不足,项目部疏于对现场及劳务人员监管;施工安全现场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督促、检查事发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尤其是对吊装作业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未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实施工程人员入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管理人员不进行方案交底;事发时,施工现场无专人监管且未配备持证指挥人员;未对汽车起重机及驾驶人员持证情况做查验。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4.劳务单位河南永宏劳务公司,对该工程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作合同》要求配备专职管理能力安全员或相应的管理能力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未与汽车起重机产权单位签订书面租赁汽车起重机合同和安全协议;擅自联系汽车起重机入场作业且未向监理方、总承包方、建设方报备,对起重机吊装作业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施工程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存在岗前无安全教育培训、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
5.监理单位山西华太咨询公司,监理组织不健全,未安排项目总监到岗;未及时检查吊装方案、操作人员操作证、起重机械支设措施;对实施工程单位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检查监督不力,尤其是对起吊作业现场无持证指挥、施工无现场管理、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以及吊车司机违章作业的现象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止和督促整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对起吊作业开展专项检查和对应持证人员情况做核查;未能严格落实应有的安全监理职责。
6.建设单位圣拓(疑似错误:音相似)房地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在事发建设工程和其他(常见错误)部分工程未(疑似错误:音相似)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组织施工;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项目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协调和检查监督不到位,未对监理、实施工程单位及劳务合作合同内容及其执行情况实施有效协调、检查和管理;对事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施工、无现场安全监管人员、无证指挥作业等安全隐患和本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且存在的检查监督不力等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组织整改。
经调查认定:晋城市圣拓(疑似错误:音相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景苑二期工地“5·25”汽车起重机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区建设工程安全站,作为全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主管机构,对文景苑二期建筑工程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不力。未认真贯彻落实区安委办《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城安办〔2020〕10号)和区住建局《关于在全区建筑施工领域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城住建建字〔2020〕42号)文件精神;在事发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发建筑工程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工作贯彻执行不力;未能及时有效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致使该事发工地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得到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
2.区住建局,作为全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虽然对全区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和检查,但组织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认真贯彻落实区安委办《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城安办〔2020〕10号)和区住建局《关于在全区建筑施工领域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城住建建字〔2020〕42号)文件精神,对本局所属相关业务科(站)室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未严格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对事发建设工地违法违规施工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进行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3.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所属综合执法三大队对位于南街办事处辖区的文景苑二期建设施工项目虽进行了21次检查,但就事发建设工程项目文景苑二期B地块地下车库及12#楼附属商业、9#楼商业、9-A#楼商业、10#楼、10-A#楼商业标段建设工程项目无建筑施工许可证而进行违法违规建设施工行为未及时发现并进行查处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
4.南街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督促检查该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和本办事处安监站及相关社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未认真贯彻落实区安委办《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城安办〔2020〕10号)文件精神,安全监督检查、巡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文景苑二期”建设工程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李某某,男,汉族,群众,1979年5月出生,晋城市城区人,汽车起重机司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建设类建设机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没有按照《汽车起重机操作手册》要求,深入细致的了解和勘查工作场地,对工作场地判断错误,盲目支车,汽车起重机的垂直支腿未支撑在坚实地面,违章起吊作业,造成起重机失衡倾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死亡 1人的严重后果,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实施工程单位河南腾程建筑公司,未认真履行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事发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违法违规进行施工建设,未及时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法违规施工和起吊作业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项目经理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到岗履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不健全,应急预案未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实施;未与汽车起重机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施工工程和汽车起重机起吊作业未安排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与协调;施工组织不严密,对施工劳务单位及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严格按有关规定对雇佣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入场安全教育和培训,没有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由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2.劳务单位河南永宏劳务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现场监管缺位;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发工程及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未与汽车起重机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施工工程和汽车起重机起吊作业安排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与协调;未对员工进行岗前和入场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作业人员存在安全意识差和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由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3.汽车起重机出租单位山西华诚工贸公司,未认真履行好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未与租赁(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汽车起重机起吊作业未安排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与协调;未组织对雇用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汽车起重机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由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4.建设单位圣拓房地产公司,作为事发项目实施管理主体单位,未认真履行好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对事发建筑工程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组织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与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监理和施工合同未严格按有关规定明确细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对参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不力;现场检查不严格,对存在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施工、监理单位负责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由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1.南街办事处、区城市管理局和区住建局没有严格履行本部门有关工作职责和认真落实市、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会议精神,建议责成南街办事处、区城市管理局和区住建局向城区人民政府书面作出深刻检查,并同时报区安委办。
1.杨某某,男,汉族,群众,1964年10月出生,四川省通江县人,河南永宏劳务公司“文景苑二期”事发建设施工工地劳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汽车起重机司机的违规违章操作行为,未严格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撤销其相关安全生产资质证件。
2.李某,男,汉族,(自定义敏感词)党员,1975年12月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河南腾程建筑公司“文景苑二期”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未能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相关规定职责实施管理活动,对本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责任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施工人员管理混乱;未组织对入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事发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备案擅自组织施工作业;对现场严重违章、违规操作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宋某某,男,汉族,群众,1979年2月出生,山西省泽州县人,山西华诚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雇佣的负责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安排专门人员在吊运过程中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应对防范措施,致使作业人员在汽车起重机的回转半径内作业被倾覆汽车起重机砸伤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梁某某,男,汉族,(自定义敏感词)党员,1986年9月出生,晋城市城区人,山西华太咨询公司晋城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晋城分公司第一责任人,未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派驻项目监理人员到岗履职和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项目现场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不健全,督促本单位管理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事发建筑施工工程实施有效管理和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及所监理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5.黄某,男,汉族,群众,1972年9月出生,晋城市城区人,圣拓房地产公司文景苑二期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事发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允许施工、监理单位入场施工和监理工程,未按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没有督促施工方项目经理、监理方总监到场进行有效管理,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制止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未提出整改建议和进行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6.马某某,男,汉族,群众,1970年12月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河南腾程建筑公司文景苑二期项目的施工项目安全员,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未能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对汽车起重机司机违章操作和现场施工人员违规施工督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违反操作规程的作业行为,未及时检查和督促消除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
7.靳某某,男,汉族,群众,1956年2月出生,晋城市城区人,作为文景苑二期施工项目监理员,负责履行监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对所监理项目施工现场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发项目建设违法违规施工、汽车起重机违规违章操作行为、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持证上岗人员无证上岗等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督促各有关方进行整改,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
8.李某某,男,汉族,(自定义敏感词)党员,1971年5月出生,晋城市城区人,晋城市城市管理局三大队违建中队中队长,负责违建中队全面工作。虽对文景苑二期建设项目工程进行了多次检查,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查处事故工程违法违规建筑施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自定义敏感词)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李树兵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邢某某,男,汉族,(自定义敏感词)党员,1965年8月出生,晋城市城区人,晋城市城市管理局三大队队长,负责三大队全面工作。对本大队及违建中队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及督促、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自定义敏感词)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邢小红给予诫勉。
10.王某某,男,汉族,(自定义敏感词)党员,1989年11月出生,晋城市阳城县人,区住建局质量和安全管理股副股长。作为区住建局质量和安全管理股副股长(全面负责本股工作),未能按照本股室及本人工作职责严格履职,未严格依法依规和按照区安委办以及本局安排部署开展的全区“反三违”、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事发建设工程存在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及安全风险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自定义敏感词)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王志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侯某某,男,汉族,(自定义敏感词)党员,1973年3月出生,晋城市城区人,为区住建局副局长。作为区住建局分管质量安全管理科、建筑业管理科和建设工程安全站的副局长,未严格依法依规和按照区安委办以及本局安排部署开展的全区“反三违”、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督促所分管股室(站)认真进行贯彻落实,对其分管股室(站)履职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自定义敏感词)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侯军民给予诫勉。
12.司某某,女,汉族,(自定义敏感词)党员,1977年9月出生,晋城市城区人,南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对文景苑二期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及时有效地发现事发建设工程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本办事处安监站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自定义敏感词)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司俊霞给予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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