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近期,烟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紧盯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三违”行为,持续严查不手软,切实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023年7月18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外协单位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徐某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高处作业。
经调查,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高处作业。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第97条第1裁量档次的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5日,海阳市凤城街道应急执法人员在辖区巡查时发现某企业正在进行登高作业,经询问发现,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023年4月28日,莱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食品企业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外聘人员李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在该公司冷库改造现场进行顶排管焊接作业(高处作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98-1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月23日—26日,福山区应急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检查巡查,共发现5起违规登高作业案件,其中涉及3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还有企业未为2名登高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后,责令员工立即停止作业,并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对涉及违法的行为依法立案处罚。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注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普法和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同时,告诉企业要严格遵守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