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8时30分左右,位于宜兴市新建镇的江苏*兴丰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8万元。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公布了相关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设施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员工违规使用特定种类设备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3年8月28日7时左右,水电班组雍*军等6人到车间内作业,雍*军先到项目部甲方办公室拿了1号和7号行车的遥控器,然后安排蒋*和武*林敷设车间西部第一跨中部区域的顶部照明线路(该区域地面有设备基坑)。雍*军用登高车将蒋*和武*林送至1号行车梁上后,就将1号行车遥控器给蒋*,随后雍*军下来安排其他水电工作业。蒋*和武*林在行车梁上由北向南作业,蒋*操控行车进行移动。
7时30分左右,袁*峰带着汪*、顾*华和袁*星到现场进行涂刷作业,其中汪*在车间西部用登高车涂刷第一跨和第二跨之间的钢柱上部。
8时30分左右,蒋*和武*林作业结束,蒋*操作行车准备移到北侧原位。行车在移动过程中撞到汪*使用的登高车,登高车倾倒,汪*从登高车作业平台上摔出,造成重伤。
水电工蒋*操作行车移动时,疏于观察周边情况,导致行车撞倒登高车,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4. 顾*余,施工现场负责人, 处理解决的建议: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5. 赵*明,项目经理、中*公司主要负责人, 处理解决的建议: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6. 李*,广兴*茂公司主要负责人, 处理解决的建议: 建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理。
7. 周*军,智*公司宜兴分公司负责人, 处理解决的建议: 建 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理。
行车作为一种特定种类设备,如果不按相关安全准则规范做相关操作,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下,行车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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